下列关于股份支付可行权条件修改的表述中

2024-05-19 19:16

1. 下列关于股份支付可行权条件修改的表述中

【答案】AB【答案解析】
选项C,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选项D,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当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

下列关于股份支付可行权条件修改的表述中

2. 股份支付条件的种类有哪些

股份支付条件的种类:

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职工可相应取得多少股份的规定。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而不考虑非市场条件的影响。但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不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
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不考虑非市场条件的影响。但非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如利润增长率、服务期限等),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3. 下列关于股份支付可行权条件修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下列关于股份支付可行权条件修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 
  B、如果修改减少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减少 
  C、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 
  D、如果在等待期内取消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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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股份支付可行权条件修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4. 什么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

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就等于行权,产生了溢价。这部分溢价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职工按行权价格支付的款项与股份面值这间的差额。
在等待期内确认的管理钉单齿竿佼放酬虱揣僵费用。等待期内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因此在行权时要转入溢价。

5. 股份支付中通常涉及可行权条件,其中业绩条件又可分为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那么下列属于市场条件的有

备考指导五、股份支付条件的种类

  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

  简言之,可行权条件是指在满足这些条件之前,职工无法获得股份。

  市场条件与非市场条件处理的比较,如图所示:

  例如,甲公司授予其管理层的一份股份支付协议规定,今后5年中,公司股价每年提高8%以上,则可获得一定数量的该公司股票。到第5年年末,该目标未实现。则甲公司在第5年的年末已经确认了收到的管理层提供的服务,因为股价增长是一个市场条件,因此这些费用不应再转回

股份支付中通常涉及可行权条件,其中业绩条件又可分为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那么下列属于市场条件的有

6. 1.简述股份支付的定义、特征、环节及其按照支付的方式不同的分类。

一、股份支付的定义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二、股份支付的特征:1、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可能发生在企业与股东之间、合并交易中的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或者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其中,只有发生在企业与其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交易,才可能符合股份支付准则对股份支付的定义。2、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企业在股份支付交易中意在获取其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费用)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资产)。企业获取这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在于激励企业职工更好地从事生产经营以达到业绩条件而不是转手获利等。3、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间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而其金额高低取决于行权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三、股份支付的主要类型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性结算的股份支付又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是指职工或其他方按照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在一个确定的等待期内或者在满足业绩指标之后,方可出售。股票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给予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包括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两者都与股票挂钩,但是不需要实际授予和持有股票。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运作原理和股票期权是一样的。模拟股票运作原理和限制性股票一样。四、股份支付的四个环节1、授予: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也就是说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经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2、可行权日: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可行权日只是获得权益性工具或者现金权利,而不是实际的现金。3、行权日:指职工或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性工具的日期。比如说,持有股票期权的职工行使了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该日即为行权日。4、出售日: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用于期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应在行权日和出售日之间设立禁售期,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不低于两年。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7. 股权支付方式的特点

股份支付的特点:1、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可能发生在企业与股东之间、合并交易中的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或者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其中,只有发生在企业与其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交易,才可能符合股份支付准则对股份支付的定义。2、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企业在股份支付交易中意在获取其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费用)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资产)。企业获取这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在于激励企业职工更好地从事生产经营以达到业绩条件而不是转手获利等。3、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间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而其金额高低取决于行权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支付方式的特点

8. 股份支付条款发生变化的方式一般有

按照有关规定,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有三种,可以以现金、资产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股权支付。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